河南公布一批涉黄河流域典型案例

  郑州9月1日电 (记者 刘鹏)2800余吨化工废液先后倾倒黄河河道、暗排废水污染物铜超标50.5倍……1日,在河南省实施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两周年之际,该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一批涉黄河流域典型案例。

  封丘县某精细化工公司、邢某辉等13人污染环境案:为帮助封丘县某精细化工公司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腐蚀性危险废物,自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徐某金等13名被告人先后60余次将2800余吨有毒有害废液被倾倒黄河河道,其中40余次直接向黄河封丘段主河道进行倾倒。倾倒废液的主要成分为稀盐酸、液体氯化钙等,腐蚀性极强,影响沿岸农业灌溉,可能造成农作物死亡或减产,破坏黄河生态安全和动植物生存环境,威胁民众饮用水安全。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告公司被判处罚金200万元人民币,13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张某朵、石某污染环境案:2018年1月,被告人张某朵、石某在洛阳市伊滨区李村镇开办裕丰粽叶加工厂。2021年4月,张某朵从化工市场购买工业盐酸、电镀用硫酸铜等化工原料,石某制作混合药剂浸泡蒸煮粽叶,加工生产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通过暗管排入雨水网管。经检测,该废水污染物中铜超标50.5倍。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张某朵、石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洛阳某耐火材料公司诉原偃师市环境保护局罚款案:洛阳某耐火材料公司湿电除尘塔出现故障,未及时停止生产,偃师市环境保护局经勘察核实,认定洛阳某耐火材料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罚款1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偃师市环境保护局作出涉案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洛阳某耐火材料公司诉讼请求。

  嵩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嵩县某矿业公司案:嵩县某矿业公司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嵩县城关镇某村集体土地1372平方米(其中林地569平方米,采矿用地753平方米,草地50平方米)作为建设工棚用地,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嵩县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矿业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1372平方米集体土地,并拆除建筑物、设备等。因矿业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嵩县自然资源局向嵩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认为,嵩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据悉,为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实行省内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统一由郑铁两级法院集中管辖。当日正值河南省实施黄河流域环资案件集中管辖两周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两年来,郑铁两级法院审理各类环境资源类案件2107件,审结1971件,结案率93.55%,有力打击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