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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梅县区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筹设办理 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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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办学指导思想端正,不以营利为目的。(2)符合梅县区幼儿教育发展规划。(3)有符合规范的园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5)幼儿园的园舍、场地必须达到《梅州市梅县区规范化民办幼儿园申办审批制度(试行)》要求。(6)用作幼儿园的园舍必须有房产证明、房产所有权人的身份证、租赁协议或同意借用的证明及房舍使用性质证明。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和独立报建幼儿园要提供有关征地、立项、规划、报建等文件,小区配套幼儿园还应提供承办协议书。(7)法人代表原则上须由有本市户口的中国公民担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记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二、办理材料
单位的加盖公章;个人的签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
原件核对
原件核对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提供,原件核对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梅州市梅县区分厅提出申请,填写基本信息并网上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梅州市梅县区民办幼儿园办园申请表;
(2)举办者身份证明(须核对原件);
(3)租借园舍、场地的协议书;
(4)住宅小区的有关规划文件及小区配套幼儿园承办协议书(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提供)。
2.受理。行政审批股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完成时限5个工作日):
(1)资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
(2)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电话告知当事人,并短信发送《补充材料通知书》;
(3)不符合申请情形的,电话告知当时人,并短信发送《不给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
(1)承办。行政审批股工作人员审核资料的准确性,根据审核资料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提交上一级审核(完成时限3个工作日);
(2)审核。区教育局对各种资料进行审核,察看场地,写出考察意见提交教育局党组(完成时限5个工作日);
(3)批准。教育局党组进行集体审查(完成时限2个工作日);党组作出是否同意开办的决定(完成时限5个工作日)。
4.领取结果。行政审批股将批准结果网上通知申请人并发送《办结通知书》(完成时限5个工作日)。
窗口办理流程
(一)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梅州市梅县区民办幼儿园办园申请表;
(2)举办者身份证明;
(3)临时租借园舍、场地的协议书;
(4)住宅小区的有关规划文件及小区配套幼儿园承办协议书。
2.受理。行政审批股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完成时限5个工作日):
(1)资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
(2)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则不予受理,并退还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不正确的全部内容。
3.审核。行政审批股工作人员审核资料的准确性,根据审核资料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提交上一级审核(完成时限5个工作日);区教育局组织评估人员察看场地,写出考察意见提交教育局党组(完成时限10个工作日);教育局党组进行集体审查(完成时限5个工作日);党组作出是否同意开办的决定(完成时限5个工作日)。
4.领取结果。行政审批股将批准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完成时限5个工作日)。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梅州市梅县区文化路1号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梅州市梅县区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0年)
第八条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五)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6年)
第八条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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