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拟立金融稳定法 强化金融风险防范机制

  北京12月27日电 (记者 黄钰钦 梁晓辉)金融稳定法草案2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草案提出强化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具体包括明确金融机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准入要求及禁止行为,规定恢复和处置计划安排,健全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机制等。

  据了解,金融稳定法草案共分为总则、金融风险防范、金融风险化解、金融风险处置、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共四十九条。草案提出建立金融稳定工作机制,明确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负责统筹金融稳定和改革发展,研究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以及维护金融稳定重大政策,部署开展相关金融风险处置工作。

  在明确金融机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准入要求及禁止行为方面,草案提出,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本实力,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良好并符合规定的条件;企业作为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具有规范的治理结构、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

  草案明确,主要股东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规定占用金融机构或者客户资金、转移金融机构股权或者资产;股东不得违反规定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实际控制人不得以股权代持、隐匿关联交易等方式掩盖实际控制权。

  在健全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方面,草案规定,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共享、提供有关信息。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建立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发现的金融风险隐患,并视情况向统筹协调机制报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和行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依法监测相关行业金融风险并及时报告。

  此外,在完善金融风险化解机制上,草案提出,一是金融机构发生审慎监管指标异常波动的,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区别情形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主动化解风险,并及时向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报告。

  二是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提出风险警示,根据需要约谈有关人员、机构,区别情形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化解风险。

  三是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对于未按照要求改进的投保机构可以依法提高存款保险费率,还可以建议有关部门采取处置措施或者查处违法行为。

  四是地方人民政府支持金融机构清收处置资产和挽回损失、以市场化方式引入资本,支持司法机关依法打击逃废债务行为,维护区域信用环境和社会稳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