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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仿“山寨”明星火爆出圈 律师:ESO组合涉嫌侵权
中新文娱北京8月12日电(记者 任思雨)近来,因模仿明星而走红的ESO组合频频登上热搜。
在短视频平台,ESO组合拥有众多粉丝,其成员包括但不限于鹿哈、黄子诚、权酷龙、王俊卡、王二博、林俊绝、张艺兴等等,他们从组合名称、成员名称、造型妆容等等都模仿了EXO、TFBOYS等多个当红组合中的艺人。
近日,ESO组合成员“鹿哈”接受采访,并表示从没觉得自己是网红,“山寨对我们也是很好的称呼”,不觉得模仿丢人。还有网友偶遇主持人杨迪、歌手刘维与ESO共同录制某综艺,杨迪随后两次作出回应,称录制节目自己事先不知情,会告知节目组将相关片段剪掉,并表示硬实力才应该是推崇和有价值的,不会助长这种风气。
因为“山寨”明星,ESO组合在走红的同时也引发大量争议。有网友认为他们搞笑好玩,也有很多人表示这是碰瓷、哗众取宠,还有人提出,如此模仿明星,是否涉及侵权?
对此,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中辉接受中新文娱采访时指出,EXO作为韩国男子流行演唱组合,鹿晗、黄子韬、张艺兴等中国明星曾经加盟,在公众尤其是年轻人群体中有一定影响。ESO组合模仿EXO组合的名称,又模仿鹿晗、王一博、张艺兴、林俊杰等流量明星,取名鹿哈、王二博、张艺西、林俊绝等名字,这种模仿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中的商业标志混淆行为,或者叫仿冒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张中辉律师表示,商业标志混淆行为,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擅自利用与他人商业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使其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发生混淆,或是明示或者暗示其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与他人存在某种联系而发生混淆的行为。一般在习惯上将其称为“仿冒行为”。
在张中辉律师看来,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完)